(2017)粤01执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才光与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光,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黄才光,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薛云华,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号东山广场**楼。负责人:刘卓森。申请执行人黄才光与被执行人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54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薛云华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