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庆林、吉学斌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庆林,吉学斌,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杨爱华,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王红伟,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83号申请人:马庆林,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吉学斌,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58号红叶宾馆510号。法定代表人:吉学斌,总经理。被申请人:杨爱华,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13号街坊35-1-104号。法定代表人:杨爱华,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红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4号院全城2栋2门50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候西娥,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景华工业园区李城路06号。法定代表人:候西娥,总经理。申请人马庆林与被申请人吉学斌、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杨爱华、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王红伟、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学斌、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杨爱华、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王红伟、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吉学斌、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杨爱华、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王红伟、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吉学斌、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杨爱华、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王红伟、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数额均以625000元为限额)。二、查封担保人杜瑛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3号院九都春天1幢2-603号(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102**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马铭茜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南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君临天下1幢2-1602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