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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性,汉族,住扶风县法门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性,汉族,住扶风县法门镇齐村齐*组。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12日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吕某某返还购砖款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郭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以与吕某某私下了结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豆昱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