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魏漫俐、温翠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漫俐,温翠柏,温冬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魏漫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温翠柏,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温冬密,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漫俐与被执行人温翠柏、温冬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翠柏、温冬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漫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产局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温翠柏、温冬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漫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温翠柏、温冬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漫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