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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玲与被申请人曹植菁、惠一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玲,曹植菁,惠一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372号申请人:唐玲,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彤,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植菁,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惠一哲,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担保人:吴伟祺,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唐玲与被申请人曹植菁、惠一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植菁、惠一哲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路三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唯一号760×××)房屋在限额650000元内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唐玲与担保人吴伟祺以其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路三段×××号×××栋×××单元×××层×××号住房(川20**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34×××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植菁、惠一哲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路三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唯一号760×××)房屋,保全限额为650000元;二、查封唐玲、吴伟祺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路三段×××号×××栋×××单元×××层×××号住房(川20**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34×××号),保全限额为4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刘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志燕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