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王利君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王利君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1000030441。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君,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君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建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