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覃双云与朱东海、周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双云,朱东海,周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754号原告覃双云,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329081。委托代理人任吉杰,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41609110059。被告朱东海,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周美容,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覃双云与被告朱东海、周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覃双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双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双云撤回对被告朱东海、周美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朱东海负担。审判员 昝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多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