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强与被告敬廷伦、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强,敬廷伦,敬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22号原告:谢玉强。被告:敬廷伦,男。被告:敬涛,男,汉族,。原告谢玉强与被告敬廷伦、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谢玉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玉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谢玉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晏 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麦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