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安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安康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736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茹甫毅,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小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玉彩,系安康市中心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张海军承担。审 判 长 李 锦 存人民陪审员 马 福 琴人民陪审员 亢 先 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泽一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