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顾某某、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某某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熊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本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2016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熊某某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9栋2座12层A1202室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洪0615657;期房抵押证明号:洪2008002288】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顾某某自愿以评估价86.35万元以物抵债;房屋内原有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作价500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以上合计人民币86.85万元。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代被执行人熊某某给付了下列款项:1、银行贷款157831.06元;2、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66号案件诉讼费2320.00元;3、房屋腾退运费8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0951.06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了707549.00元。因被执行人熊某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2016)鄂0116执319号案件的执行,并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