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从新与赵培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从新,赵培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884号原告康从新,男,汉族,1939年1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赵培珍,女,汉族,1958年8月19日生,现住南阳市师院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从新与被告赵培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从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从新负担。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李信双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