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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从新与赵培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从新,赵培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884号原告康从新,男,汉族,1939年1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赵培珍,女,汉族,1958年8月19日生,现住南阳市师院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从新与被告赵培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从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从新负担。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李信双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