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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汤大银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汤大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西虢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董事长。原审被告:汤大银,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诉人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电缆公司”)、原审被告汤大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437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巨源木业公司上诉称,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欠款纠纷,合同主体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汤大银非本案适格主体;2、案涉合同书就争议解决曾有约定:“协商不成的,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巨源木业公司与华通电缆公司就电缆采购在签订的《合同书》中就争议解决约定为“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为有效约定,合同需方巨源木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孟州市西虢工业园区,故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巨源木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由其审理本案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