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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发洪、李秀梅融资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发洪,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发洪。被执行人李秀梅。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发洪、李秀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款项支付义务。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法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