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晓军与李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军,李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283号申请人赵晓军,男,出生于1975年2月4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李映兵,(又名李博华)男,出生于1991年5月13日,原住内蒙古五原县.本院在执行赵晓军与李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燕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