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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银与被告杨庆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银,杨庆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779号原告:陈永银,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杨庆华,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陈永银与被告杨庆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永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12月陈永银跟着杨庆华在屏山县新安镇勤俭村实施移民后扶项目,按照被告的要求新修水沟、四口水池、维修了一口大型山坪塘,总共产生工资10000元且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有误,应确定为被告不明,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