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988号原告:方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告:吴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