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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晓燕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燕,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1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燕,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云峰,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涛,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刘其奉,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燕因与被上诉人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号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审判员龙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代理审判员蒙琼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庆辉、何云峰,被上诉人杜涛的委托代理人刘其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朱晓燕与孙忠诚系夫妻关系,孙忠诚因患疾病于2015年3月去世,杜涛与案外人王进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9日,朱晓燕、孙忠诚夫妇因需资金周转向杜涛借款400000元,杜涛通过其丈夫王进银行帐户向朱晓燕银行帐户转款400000元。孙忠诚、朱晓燕向杜涛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杜涛现金肆拾万元正(每月付息6000元,半年一付)。孙忠诚、朱晓燕,2014年10月9日。”另在借条下方标注“此借条的肆拾万元含在2014年10月12日给贾海燕的借条壹佰柒拾万元之中,李建祖,2015年4月21日。”杜涛代理人当庭陈述该400000元按每月利息6000元自2013年10月9日起已支付至2015年9月。杜涛起诉请求朱晓燕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杜涛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及借条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朱晓燕应该履行还款义务,杜涛请求朱晓燕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每月付息6000元,按借款本金400000元换算为年利率为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杜涛请求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杜涛代理人当庭陈述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9月,故利息应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朱晓燕辩称2013年10月9日以王进名义转款400000元与2014年10月9日的借条没有关联性的辩称意见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案外人李建祖在借条上的标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双方如果与案外人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判决如下:朱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杜涛借款40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杜涛已预缴20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朱晓燕负担。朱晓燕上诉称,朱晓燕与孙忠诚不存在资金困难向杜涛借款事实,孙忠诚生前担任邮政银行西充支行信贷部经理,李建祖让孙忠诚找人借款并付高息,孙忠诚找杜涛丈夫王进给李建祖借款,王进让孙忠诚在邮政银行贷款40万元后于2013年转款给孙忠诚,让孙忠斌将款交付给李建祖,案涉民间借贷来源于贷款,并获取高利,且均知道,应当无效;朱晓燕不清楚借款40万元,在孙忠诚死亡后,杜涛强行让朱晓燕在借条上签字,仅起证明作用。案涉借款系李建祖所借,李建祖已作说明;杜涛提出于2013年10月9日汇款40万元,借据产生于2014年10月9日,杜涛无证据证实资金支付给朱晓燕账户,无证据证实朱晓燕支付利息;若李建祖在借条上注明内容真实,表明案涉借款属李建祖借用,而将注明在杜涛持有借条上,说明杜涛认可债权转让,杜涛仍需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若孙忠诚借款成立,孙忠成与杜涛间的债务已清除;李建祖是本案债务人,李建祖为真正被告,待杜涛向李建祖主张权利后,在贾海燕的债权中向李建祖抵扣40万元,况且无证据证明借款40万元对孙忠诚与贾海燕有法律利害关系。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杜涛答辩称,杜涛不认识李建祖,借款给朱晓燕、孙忠诚,且案涉转款凭证和借条均印证朱晓燕、孙忠诚借款给李建祖赚取高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朱晓燕提供了以下证据:1.邮政银行西充支行证明,证实孙忠诚担任该行信贷部经理已病逝;2.王进与孙忠诚通话记录,说明一直是杜涛丈夫王进负责联系李建祖,在2015年4月21日借条上,李建祖签的备注及朱晓燕签字作证的事实;3.载明批注175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证实杜涛的40万元含在该条中;4.银行挂失登记簿查询、电信发票、账户明细等证实以朱晓燕名义办理的银行卡由孙忠诚办理、使用,朱晓燕未使用。5.案涉借款40万元系来源于贷款,请求对资金来源进行调取证据。杜涛质证意见为:对邮政银行西充支行证明无异议;通话记录仅证明为收取借款协商经过,无关联性;由于孙忠诚系银行人员,遂以贾海燕名义出借给李建祖。杜涛二审中提供证据:1.王进银行账户明细,2013年10月8日来账(交易机构:四川省储汇局会计清算部门)40万元,余额为412543.47元,同日,卡现存13万元……,次日,转款40万元至朱晓燕账户。邮政银行西充支行解释载明,交易明细中“摘要”栏,若标示为“贷款”则体现为我行贷款发放款,其他标示均不属于我行贷款发放款。朱晓燕对上述证据无异议。2.王进另一份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朱晓燕账户于2014年10月13日、2014年4月12日分别转款3.6万元分别用于偿还半年利息。朱晓燕质证意见为王进账户分别收转款3.6万元看不出系朱晓燕或孙忠诚支付,不知支付什么款;尾号为5536号账户支付的款系支付的利息。本院对朱晓燕、杜涛二审中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及证据在本院处理意见中综合予以认定。朱晓燕提供的与王进的短信内容主要有:王进发送的内容:李建祖约我们下周一上午,你安排好;明天上午九点半在…集中谈事,你把贾海燕叫上并带上借条原件;过问下,李建祖把钱转过来了没有?朱晓燕发送正在转,把你邮政银行卡发过来;王进发送:邮政银行王进6215……5705;朱晓燕发送:转好多钱?王进发送:到5月12日4.2万元;本金40万元,利率1.5分,每月6000元利息,截止今年(2015年)5月12日共7个月,合计4.2万元;……朱晓燕发送:收到没?王进发送:刚收到。月底要到了,你问下李建祖,原来说好的月底就要付本金了,看他准备的如何?……王进于2015年9月15日、10月13日分别发送收到6000元。朱晓燕提供调查李建祖的笔录载明,关于在孙忠诚处的借款,在2013年、2014年都发生过,2014年10月12日总数是175万元,以贾海燕名义出借,孙忠诚死亡后,王进找过李建祖提出孙忠诚死亡后,孙忠诚在王进处借的40万元是借给李建祖的,现孙忠诚妻不认账,要求李建祖承认40万元是李建祖在使用,李建祖说不知175万元是孙忠诚怎么组成,2015年4月21日,王进、朱晓燕、李建祖在场,说明王进40万元在李建祖处,李建祖才在40万元借条上签字,朱晓燕也签字证实此事。王进当时要求李建祖将这40万元直接还给王进,李建祖提出有钱慢慢还。李建祖借孙忠诚175万元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月利率1.5%,大约支付至2015年下半年。王进肯定知道该40万元在李建祖处,可能是孙忠诚死亡前给王进说过的。朱晓燕二审中提出贾海燕系孙忠诚侄女,案涉40万元由王进账户转至朱晓燕账户,2014年10月12日,李建祖向贾海燕书立的借条包含本案40万元。杜涛二审中提出催收案涉借款时得知系李建祖借款,杜涛想查明资金去向,即在孙忠诚去世后因害怕债权无法实现,找李建祖和朱晓燕签字,朱晓燕对此认可。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10月8日,王进账户分别注明来账40万元、7万元,同日,现存13万元。2013年10月9日,王进账户向朱晓燕账户转款40万元。邮政银行西充支行解释载明,交易明细中“摘要”栏,若标示为“贷款”则体现为我行贷款发放款,其他标示均不属于我行贷款发放款。杜涛二审中放弃要求朱晓燕承担借款40万元的利息。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事实,有杜涛的丈夫王进于2013年10月9日向朱晓燕账户转款40万元和孙忠诚于2014年10月9日向杜涛书立借款40万元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朱晓燕虽然上诉提出“案涉借条产生于2014年,杜涛无证据证实实际交付”,但杜涛称案涉借条是原借条转换形成,而朱晓燕未提供其于2013年10月9日应当收取40万元的证据,同时,杜涛所持有借条并经朱晓燕在孙忠诚死亡后签字确认,故朱晓燕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朱晓燕上诉提出“双方明知案涉借款来源银行贷款,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因杜涛提供的账户明细表明案涉40万元并非来源于银行贷款,故本院不予支持。孙忠诚死亡后,杜涛催收借款时,在杜涛丈夫王进、朱晓燕、李建祖在场的情况下,李建祖在借款40万元借条中注明此借条40万元含在2014年11月12日给贾海燕的借条175万元之中,同时,朱晓燕在借款人孙忠诚签字栏下方签名。此后,李建祖支付数月利息。由于案涉借款40万元由杜涛丈夫王进账户转至朱晓燕账户,朱晓燕有能力控制该账户金额,且在孙忠诚死亡后对案涉借款签字确认,李建祖在该借条中载明的内容仅表明此笔借款金额包含在李建祖书立的其他借条金额之内,即是对李建祖自己借款金额的确定,但杜涛不持有李建祖的借条,故从李建祖批注的内容及朱晓燕、王进互发短信的内容来看,均不能确定案涉债务已转移给李建祖。至于李建祖支付数月利息的行为,也并不能以此认定案涉借款已转移,应属于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李建祖未履行债务,仍应由朱晓燕承担承担民事责任。杜涛在二审中放弃朱晓燕承担案涉借款利息,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号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为,朱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杜涛借款4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朱晓燕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燊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