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恩施市锐超商贸有限公司、恩施州上官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市锐超商贸有限公司,恩施州上官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760号申请人:恩施市锐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77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3997—7。法定代表人李有财,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恩施州上官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7076882—4。法定代表人孟秋恩,公司执行懂事。本院在执行恩施市锐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州上官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和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大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