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廷银,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1995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甘01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马 岩代理审判员 邴健锋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靖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