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高全修与胡杰、高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全修,胡杰,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高全修,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颍上县,送达地址慎城镇。被执行人:胡杰,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勇,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高全修与被执行人胡杰、高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杰、高勇与申请执行人高全修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全修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1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