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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宋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宋某1,宋某2,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27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杜某,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1,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2,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宋某1、宋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