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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陈亚军、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陈亚军,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72号原告:王金刚,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亚军,男,40多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伟,男,40多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刚诉被告陈亚军、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回对被告陈亚军、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王金刚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