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陈亚军、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陈亚军,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72号原告:王金刚,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亚军,男,40多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伟,男,40多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刚诉被告陈亚军、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回对被告陈亚军、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王金刚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