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许某,系许某某父亲。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沁园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冯某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付各项损失50712.07元,承担执行费6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某所有的汽车一辆,并将该车交由宣城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扣押。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许某不同意该车辆作价10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同意被执行人冯某自行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缴至法院。现买受人已将购车款打入法院帐户,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所有的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