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陈小雄、兰州锡林汽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小雄,兰州锡林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负责人:陆登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雄,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被告:兰州锡林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锡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黄中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利,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小雄、兰州锡林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