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新、张秀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11,王新,张秀明,刘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1,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本案被害人。上列委托代理人林洁(特别授权代理),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新,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乐清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嫣然,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秀明,绰号“小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文成县,暂住地乐清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杰,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文成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7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林洁,被告人王新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嫣然,被告人张秀明、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新与吴某、王某1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王新纠集被告人张秀明、刘杰等多人持砍刀、棍棒对吴某、王某1进行追打,致被害人吴某、王某1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等笔录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秀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杰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9764.09元。并提供身份证、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清单、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凭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6828.07元。并提供身份证、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清单、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凭据。被告人王新辩解,其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新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经常来闹事,MT酒吧不让吴某进酒吧,若吴某的伤情系王新叫人所为,王新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指控王新纠集张秀明、刘杰伙同罗宝珠等人持刀、棍棒砍打吴某缺乏证据,王新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做出公正处理。被告人张秀明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被告人刘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新在管理乐清市乐成街道的“MT酒吧”中,因不同意被害人吴某、王某1进入“MT酒吧”,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王新纠集被告人张秀明、刘杰等多人持砍刀、棍棒到“MT酒吧”对被害人吴某、王某1进行追打,致被害人吴某、王某1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新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秀明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新、张秀明、刘杰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刘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7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张秀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3.通话记录,分别证实王新手机号码1585777××××于2016年10月3日1时40分、1时54分两次主叫王某2手机1885884××××;于当日1时56分被叫吴某手机1385597××××;于当日1时12分(被叫)、2时01分(主叫)、2时05分(被叫)、2时08分(主叫,128秒)、2时27分(被叫)和李某手机1569268××××有通话记录;于2时06分主叫陈某2手机1770666××××;于当日2时2分、2时12分两次主叫张秀明手机1361687××××;于2时21分主叫罗宝珠手机1377772××××,于2时26分被叫罗宝珠手机1377772××××,2时45分主叫罗宝珠手机1377772××××。张秀明手机1386871****于2016年10月3日2时11分主叫刘杰手机1397416****,之后至当日2时44分有4次通话记录,其中前3次主叫,后1次被叫。张秀明手机1361687××××于2016年10月3日2时2分、2时12分和王新手机1585777××××有通话记录,于10月3日2时6分和李某手机1377773****有通话记录,于2时54分被叫罗宝珠手机1377772××××。罗宝珠手机1377772××××于2016年10月3日2时2分主叫李某手机1377773****,于2时21分被叫王新手机1585777××××,于2时26分主叫王新手机1585777××××,于2时45分被叫王新手机1585777××××,于2时54分主叫张秀明手机1361687××××。4.手机通话轨迹示意图,分别证实刘杰手机轨迹于2016年10月2日22时许至10月3日2时58分,刘杰的行动轨迹在乐成街道西门、乐斯大厦、国土局乐成管理所(案发地附近)一带,未到呈祥路或棕榈泉浴场一带。张秀明手机1386871****通话轨迹于2016年10月3日2时10分至当日3时4分,张秀明先后顺序为乐昌大厦附近、老市府附近、金溪附近山上、建设中路附近、呈祥路附近、案发地附近、乐斯大厦附近、乐清市土地局附近、金茂大厦附近。张秀明手机号码1361687××××的通话轨迹于2016年10月3日2时02分与王新手机1585777××××通话时,基站显示在乐清2G松幢(即金贸大厦、乐清市农业职业技校附近)、2时06分与他人通话时在乐清2G松幢(即金贸大厦、乐清市农业职业技校附近),2时12分与王新手机1585777××××再次通话时,基站显示在乐清2G服装市场(即建设西路和南大街交叉口附近)。罗宝珠手机轨迹于2016年10月3日2时20分至2时58分,罗宝珠先后顺序为乐清汽车站附近、金溪附近山上、老市府附近、乐清市供电局附近、盛金汽车站附近、云浦公园附近、西大街附近。(二)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3日凌晨,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坐出租车到酒吧马路对面下车,该男子下车朝王新这边走过来,另外也有4个年轻男子从马路对面斜着走到酒吧门口,该5个人都走到王新前面,然后四个男子又去马路对面站着,该穿白色衬衫的男子跟王新在说话,接着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去马路对面,跟4个男子站一起说话,陆续有年轻男子坐出租车到酒吧门口,下车直接去马路对面跟穿白色衬衫的男子汇合。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和另1个年轻一点的穿白色衬衫的男子从马路对面过来,他们2个人跟王新在说温州话,其站在旁边没听懂,王新跟2个穿白色衬衫的男子面对着吴某方向在说话,并有用动作指吴某他们。穿白色衬衫年轻一点的男子回了马路对面,年纪大一点的穿白色衬衫的男子一直站在王新旁边,后来王新用手又指吴某,其看到10多个男子拿着砍刀和钢管从马路对面跑过来,王新和年纪大一点的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往吴某方向走,有8、9个男子直接进MT酒吧院子,有2个男子朝吴某跑过去,其中1个是开始在门口跟王新说话的那个穿白色衬衫的年轻男子,该2个男子追吴某,吴某跑进MT酒吧的院子里,在院子里的8、9个年轻人就在门口和该2个男子围着吴某用刀和钢管在殴打,这群年轻人打完吴某之后又追打另1个男子,当时人很多其就站在外面看,场所很多保安都在拉架。没打几分钟,穿白色衬衫的年纪较大的男子和王新叫别打了,然后打架的这些人和穿白色衬衫的年纪较大的男子一起走掉。经辨认,指认罗宝珠是穿白色衬衫年纪较大的男子;公安民警将七张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提供给宋某辨认,经宋某辨认,指认图片1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是已经通过照片辨认出来的穿白色衬衫年纪较大的男子,3号人物是参与打架的穿白色衣服的年纪较小的男子;图片2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图片3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人物无法辨认;图片4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与王新一起离开的人员都是参与打架的人;图片5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人物是已经通过照片辨认出来的穿白色衬衫年纪较大的男子,3号人物是参与打架的穿白色衣服的年纪较小的男子,未标注数字并站在王新身边的人物是宋某;图片6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图片7中的1号人物是参与打架的穿白色衣服的年纪较小的男子。2.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场所里有人打电话给其,说酒吧管理王新和其朋友吴某在MT酒吧门口发生吵架,其打电话给吴某问他怎么回事,吴某说王新要叫人打他,其听他这么说就马上打电话给王新,王新说吴某打电话骂他,其叫王新冷静一点,等其过去处理。其到酒吧找到吴某,其和吴某在酒吧门口左边路政管理局旁边坐在花坛旁在说事情,吴某指着对面马路上的人说这些人都是王新叫过来,其看了一眼对面有2个人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其还在跟吴某说不可能的事情,后其站起来看到王新站在酒吧门口跟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在讲话,其就叫王新不要站在门口,回酒吧的办公室去,然后其看到有2个男子拿刀朝吴某冲过来,其叫拿刀的男子不要打架,吴某跑进MT院子被很多人围在保安亭,其冲进去拉打架的人叫他们不要打了。这些人打了一会之后就散了,其站起来看了一下发现酒吧前厅门口又有人围着在打架,其又走去和保安在拉架,这些打架的男子打了一会就往门口走了,其转身看见王新跟这些人往门口走,其拉住王新问他怎么回事,当时旁边还有几个客人在旁边问,王新很生气地说吴某打电话骂他,其看王新这个样子就叫他先回办公室去,其把王新劝了一下就离开了。公安民警将七张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提供给陈某1辨认,陈某1辨认后指出图片1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和3号人物无法辨认;图片2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图片3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人物是参与打架的人;图片4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与王新一起离开的人员都是参与打架的人;图片5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人3号人物是参与打架的人;图片6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图片7中的1号人物就是图片5中3号人物,该人参与了打架。3.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看王新和陈某1、张海鹏等人站在门口,没过多久,7、8个年轻男子拿着砍刀和钢管跑到酒吧院子里,吴某从外面跑进来,还有2个人拿砍刀在后面追,吴某跑到院子保安亭处,被院子里其他7、8个年轻人堵住,这群人围着吴某用砍刀和钢管进行殴打,这群人又拿着钢管和砍刀追打另外1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王新走到大门口,陈某1把王新拉了回来,王新嘴上一直在骂,陈某1拉着王新在旁边说几句。经辨认,指认刘杰参与打架;公安民警提供七张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给胡某辨认,胡某辨认后指出图片1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和3号人物无法辨认;图片2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图片3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人物是刘杰;图片4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与王新一起离开的人员都是参与打架的人;图片5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2号人物不认识,3号人物是参与打架的人;图片6中的1号人物是王新;图片7中的1号人物就是图片5中3号人物,该人参与打架全过程。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新打电话给其,说自己和吴某在MT酒吧门口吵起来,叫吴某和王某1走,其问他怎么回事,王新说“不走就把他们灭了”,其说“好啊那你把他们灭了”。后其接到电话说吴某和王某1被人砍了在医院。5.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看到马路对面跑过来7、8个年轻人,手上拿着砍刀和钢管走进MT酒吧院子,其拿着手机拍了一下,听到有人说“就是他,就是他”,其转头看见有2个人,穿绿衣服的手里拿着刀,另1个人手里拿着钢管追着吴某和王某1跑进院子,院子里7、8个年轻人和后面追过来2个年轻人把吴某围在院子岗亭处用刀砍和钢管砸,其用手机打110报警,然后这群年轻人又把王某1围在酒吧前厅门口殴打,其跑进用手机拍视频,穿绿色衣服拿砍刀的男子用刀指着其问其拍什么,其说没拍,穿绿衣男子说其再拍的话连其一起砍,其就退到酒吧门口。经曹某辨认,指认张秀明就是跟其有过对话拿砍刀的男子。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吴某和另外1个男子到酒吧院子,其让吴某和他的朋友如果要等人或者干什么事情到酒吧大门口处,吴某问其为什么不能让他待在院子里,然后就骂人,保安把吴某和另外1个男子给推到院子大门外面。王新从酒吧出来,王新是喝了酒的,其在院子里看到王新和吴某说了几句话,然后王新回酒吧,后来其听到对讲机里说有10多个人拿刀和钢管等物品从马路对面向酒吧里面跑,酒吧前厅保安把盾牌拿出来,其看到这群人围在门口保安亭用砍刀和钢管等物品在打人。7.证人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3日凌晨2时50分许,其驾驶浙CET1**出租车经过乐清市MT酒吧前方的公交站牌时,有1个年轻男子把其的出租车拦下来,然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后排上来4名男子,其中1名男子手里拿着1根钢管。副驾驶的男子让其往喜来登酒店开,在晨沐广场转盘,后排的四名男子下车了,钢管放在车后排座位上,接着副驾驶的男子让其往北门行驶,在乐成镇一中前面,该男子下车并把车后排的钢管拿走。经龚某辨认,指认罗宝珠是坐副驾驶的男子,其他照片无法辨认出何人坐了他的车。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MT酒吧投资人,没有对酒吧的日常管理,主要是其弟弟陈某1在管理。2016年10月3日凌晨,王新打电话给其,因为酒吧管理要求如果发生火灾或者打架等恶性情况时要及时向股东报告情况。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新通话时没有跟其提及在酒吧与人发生吵架的事情,王新叫其去喝酒,张秀明去酒吧打架的事情其当时不知道。10.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新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秀明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2016年11月5日16时许,民警在瑞安火车站进站口处查获刘杰。(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其跟王某1在MT酒吧院子小卖部买烟时被保安拦出来,其在门口跟保安发生争执,王新跟其吵了几句,王新回酒吧,其在酒吧门口旁边花坛坐着,打电话给王新,在电话里对骂,没多久MT酒吧股东陈某1打电话给其,其把这个事情跟陈某1说了,他就说让其等一下,他会过来给其一个交代。然后其在外面等候,在陈某1没到之前王新带几个人出来到花坛找其并踢了其一脚,踢王某1两脚,其说这边没监控,让他们有本事到监控下面打其,王新带人走了。陈某1过来和其在说事情,其看到马路对面站着7、8个年轻人,有2个人穿白色衬衫的男子站在王新旁边说话,其跟陈某1说王新叫过来打其的人都站在对面,陈某1说不会打的,其看到王新用手指着其说“就是他”。站在王新旁边2个穿白色衬衫男子走到马路对面跟这7、8个年轻人会合,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带人拿着刀和钢管朝其跑过来,其中有7、8个人跑进酒吧院子,有2个人拿着刀和钢管朝其跑过来,其中穿墨绿色衣服的男子拿着刀,穿着白色衬衫的男子拿着钢管。其跟陈某1说其就站在监控下面,陈某1在其旁边跟王新说让他叫人不要动,这2个年轻人根本不听陈某1,其看情况不对转身跑进MT院子,然后被其他人围住用刀和钢管砸了。经吴某辨认,指认罗宝珠是跟王新和殴打的人有过共同商议的人,刘杰是参与殴打的人,张秀明是在门口持刀追打他的人。2.被害人王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3日凌晨,其和吴某被酒吧保安推出发生口角,穿灰色短袖的人过来与其也发生争吵,酒吧穿白衬衫的保安队长和穿灰色短袖的人就带着7、8个人过来了,穿灰色短袖的人说,“你们还没滚”,吴某说,“在这里抽烟都不行”,穿灰色短袖的人又说,“你不要这么叼,外面会有人来搞你的”,然后穿灰色短袖的人又进酒吧。于是其和吴某在那边抽烟,穿灰色短袖的人和保安队长又带着5、6个人到吴某旁边,穿灰色短袖的人指着吴某说,“你们还不走”,穿白色衬衫的保安队长拍打着吴某的头说,“你还不走”,他们几个人开始推其和吴某,吴某走在前面,其走在后面,其被他们几个人踢了一脚,摔倒在地上,其说,“干吗踢我”,酒吧的人说,“踢你怎么了”,其爬起跟着吴某走,酒吧的人也跟着走,其和吴某在酒吧停车大门旁边,其看见酒吧对面有2辆车停下来,下来10多个人其中有2个人拿着铁棍,其他人拿着砍刀,这群人到酒吧门口,其看见穿灰色短袖的人指着吴某说,“就是他”,这群人往其和吴某方向跑过来,把酒吧大门围住,其和吴某只能往酒吧里面跑,吴某被铁棍打中了上手臂,吴某被逼到酒吧一个角落里,其去拉吴某时,穿白色衬衫的保安队长过来掐其脖子说,“他也是”,这群人开始过来砍其了,穿白色衬衫的保安队长说,“可以了,再打就出人命了”,这群人往外面跑。经王某1辨认,指认王新就是指使他人打架的人。(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新供述,2016年10月3日凌晨,其在门口碰到吴某在骂酒吧保安,其问他怎么又在这里骂人,吴某说就是骂,其和吴某争执几句到酒吧楼上。后吴某在电话里又骂,其打电话给吴某的朋友王某2,让他叫吴某带走,王某2说自己不清楚,意思就是不管这件事,其又下楼去找吴某,其与吴某又争执对骂几句,后来其打电话给朋友“光头”(罗宝珠)叫他来喝酒,过了一会儿“光头”来了,其和“光头”打了个招呼,“光头”到宁康西路对面去,其看到对面有很多年轻男子站着,然后这些年轻男子过来追打吴某等人,吴某逃跑到哪里其没有看到,吴某朋友逃到酒吧门口,其跟在后面准备拉架,陈某1也在门口,他将其拉住,其没有参与。2.被告人张秀明供述,2016年10月3日凌晨,王新打电话给其,让其去MT酒吧喝酒,其带着刘杰过去,到MT酒吧门口,“阿牛”叫其,其和刘杰过去,“阿牛”说自己的朋友跟人吵架,让其和刘杰帮忙,意思就是帮忙打架。其当时酒喝多了,就和“阿牛”的朋友他们站在一起,“阿牛”等人到公交站牌处拿打架的钢管,其看到地上还有一把刀就拿了起,这群人拿着刀和钢管朝着马路对面MT酒吧跑过去追着1个男子,该男子跑进MT酒吧院子,其他人围过去朝该男子打,其站在旁边没有参与打架,后来他们又去追打另外1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其看见罗宝珠(光头)也在打架的现场,罗宝珠当时还骂其,说其参与打架,罗宝珠拦1辆出租车并叫其和刘杰说“你们还不回去”,后来其和刘杰以及另外1个不认识的打架男子上罗宝珠叫的出租车上车离开。其在现场拿了砍刀,刘杰有拿钢管。3.被告人刘杰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3日凌晨,其和张秀明坐出租车到MT酒吧门口,看到“阿牛”和几个年轻人站在MT酒吧斜对面公交站牌处,张秀明和其就过去,跟“阿牛”等人站在一起,公交站旁边垃圾桶处放很多钢管和砍刀,其拿一条钢管,张秀明拿一把砍刀,其和张秀明跟着他们这群人去MT酒吧,他们这群人围着1个人殴打,其当时也冲进去拿钢管挥了两下就退出来,张秀明站在门口,后来他们这群人又去打另外1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当时MT酒吧门口很多人,其听罗宝珠说“你们还打,还不走”,然后这些人就往外面走,其跟着这群人往外面走,罗宝珠叫其上出租车,其和张秀明及另外1个不认识的年轻人乘出租车,其打架用的钢管就放在出租车后排,罗宝珠是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经刘杰辨认,指认张秀明就是其讯问笔录中所讲的“小虎”。(五)同案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罗宝珠的供述,2016年10月3日凌晨,其接到王新的电话,让其去酒吧喝酒,其叫出租车去MT酒吧,在MT酒吧门口碰到王新,其跟王新在酒吧门口聊天,后其看张秀明拿着刀要砍吴某,其在后面叫“不能打,不能打”,他们跑进MT酒吧院子里,其跟着进酒吧院子,看到保安拉着1个穿黑色衣服的高个子,打架的人里其认识刘杰,这群人在酒吧前厅门口围着穿黑色衣服的高个子在打,后其让张秀明和刘杰回家,不能参与打架,然后其乘出租车叫刘杰他们上车,出租车开到晨沐广场张秀明、刘杰下车,没有让他们把钢管带走,其回家把放在出租车后排钢管拿下来丢到河里。(六)鉴定意见1.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鉴(伤检)字[2016]8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右额顶部、头顶部疤痕之性状特征符合暴力作用所致,损伤致其顶部头皮血肿,现检及其右额顶部疤痕长5.0cm(其中面部疤痕2.2cm),头顶部疤痕分别长5.3cm、3.0cm,以上疤痕累计长13.3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吴某左上臂、左前臂瘀斑之性状特征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系局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现检及其左上臂瘀斑面积为17.5cm2,左前臂瘀斑面积为4.0cm2,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综上,吴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鉴(伤检)字[2016]8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1头顶部头皮下出血、左上臂、左大腿瘀斑、左上背擦伤痕之性状特征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系局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现检及其左上臂瘀斑面积为16.0cm2,左大腿瘀斑面积为60.0cm2,其头顶部头皮下出血、左上臂、左大腿瘀斑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王某1背部浅划痕之性状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系局部浅表皮肤裂伤,该损伤致其右下背部皮下出血,现检及其右下背部皮下出血面积为90.0cm2,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综上,王某1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检查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0月3日3时15分许,民警在乐清市人民医院对吴某的伤势进行检查,吴某头部有三个流血伤口,左上臂有瘀青,左大腿有瘀青,拍照固定。2016年10月3日3时30分许,民警在乐清市人民医院对王某1的伤势进行检查,王某1头上有肿块并有出血,肚皮处有一条较长浅的切口,背部有两条较长伤口,有流血,背部有两处擦伤,拍照固定。2.视频监控光盘,证实事发前吴某和王新发生纠纷并有冲突,王新全程参与,并在指认吴某,后其他人员冲过去殴打吴某。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8472.33元,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未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其误工期评定为45日、护理期评定为7日、营养期评定为11日。根据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误工费为6885元、护理费为1071元、营养费为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鉴定费为840元、交通费为500元(酌定),合计18548.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5530.61元,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其误工期评定为30日、护理期评定为15日、营养期评定为15日。根据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误工费为4590元、护理费为2295元、营养费为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20元、鉴定费为1400元、交通费为500元(酌定),合计15185.61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及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析如下:1.被告人王新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吴某、王某1陈述、证人宋某、陈某1、胡某、王某2、曹某、孙某、龚某、陈某2、李某的证言、电话通话记录和手机通话轨迹示意图、视频监控光盘、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秀明、刘杰与被告人王新之间相互认识,被告人张秀明、刘杰与被害人吴某、王某1均不认识;事发当天(凌晨)系被告人王新与被害人吴某之间发生吵架,王新持用1585777××××手机联系王某2、李某、陈某2、张秀明、罗宝珠等人,嗣后被告人王新站在酒吧门口跟2个穿白色衬衫的男子面对着吴某方向在说话,并有用动作指吴某,之后张秀明、刘杰等人追打吴某、王某1。被告人张秀明、刘杰等人无自行殴打被害人的合理理由,其殴打被害人的意图是受指使帮助被告人王新。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新与被告人张秀明、刘杰等人之间关于殴打被害人吴某、王某1存在共识,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等人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王新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王新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张秀明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根据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同案刘杰、罗宝珠供述,均能够证实张秀明积极参与并持用砍刀的事实,故被告人张秀明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秀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王某1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三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张秀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三、被告人刘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四、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548.33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五、被告人王新、张秀明、刘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185.61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林建萍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