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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郭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9年2月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男,1984年11月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郭某甲,男,1958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