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建跃与陈建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跃,陈建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367号原告:黄建跃,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体,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黄建跃与被告陈建体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黄建跃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