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华英与张贵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英,张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彭华英,女,生于1970年7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贵祥,男,生于1983年9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彭华英与张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贵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人在外地无法联系,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