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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慧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慧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算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20号申请人:上海慧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999号6号楼118室。法定代表人: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8层815号。法定代表人:唐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慧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慧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64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为此诉讼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64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慧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算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64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