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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娣、王新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娣,王新胜,张坦,刘海瑞,杨田猛,王鑫,刘怀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881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876761402U。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君,公司职工。被告:王娣,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新胜,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坦,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海瑞,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杨田猛,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鑫,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怀永,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娣、王新胜、张坦、刘海瑞、杨田猛、王鑫、刘怀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2500院(截止2017年5月19日),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被告王新胜、张坦、刘海瑞、杨田猛、王鑫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5月21日,被告王娣在原告下属杨营信用社贷款300000元,期限一年。同年,被告刘怀永为该贷款出具连带清偿保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诸被告经原告多次督促,未能按期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未能提供部分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8元,全额退还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