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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破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破5号之一申请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阳屿村。法定代表人:吴光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响,系该公司员工。2017年5月20日,申请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已经和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本院查明:2017年2月6日,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结束后,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为105000元及利息5000元,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为173040元,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债权为101956.53元。2017年5月10日,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1、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款70000元,剩余10304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还清;2、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还款50000元,2017年8月1日前还款3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3、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所有税款101956.53元。本院认为: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达成的和解协议;二、终结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XX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