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云与叶先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叶先树,林汉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113号原告徐云,汉族,女,1962年10月2日,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梦(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先树,男,1945年12月12日业,住武汉市江岸区,第三人林汉桥,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徐云诉被告叶先树、第三人林汉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徐云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先树、第三人林汉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徐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先树、第三人林汉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撤回对被告叶先树、第三人林汉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收取3,601.5元,由原告徐云承担。审 判 长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