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建立与靖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立,靖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713号原告:卢建立,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车主,住济南市。被告:靖立群,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卢建立与被告靖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靖立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建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及保险赔偿款1900元及利息、误工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靖立群开出租车时与其他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赔付对方车辆损失,被告靖立群向我借款44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此外,被告靖立群还欠我车辆租赁费900元,我给靖立群要账产生的费用及提起诉讼的公告费等要求被告靖立群一并偿还。靖立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卢建立有一辆出租车,卢建立与靖立群协商自2016年5月起,由靖立群开白班,卢建立开夜班。2016年6月20日,靖立群驾车运营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向对方赔付车辆损失,靖立群于2016年6月23日向卢建立借款1500元(银行转账),于2016年7月28日再次借款2000元(靖立群出具欠条一份)。卢建立多次向靖立群催收未果,此后,靖立群失去联系。卢建立主张靖立群尚欠付其出租车租赁费900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卢建立另提供加油发票两张金额350元,称其多次找靖立群催账产生的加油费用,要求靖立群承担。本院认为,卢建立提供的转账记录及欠据,能够证明靖立群欠其借款3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未作约定,卢建立主张利息可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年息6%计付。卢建立主张的出租车租赁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卢建立提供的加油发票仅能证明其有此项消费支出,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其主张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靖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建立借款3500元;由被告靖立群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年息6%向原告卢建立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卢建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靖立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业友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人民陪审员 庄延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