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邓华波、陈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邓华波,陈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35号1-2楼。负责人:张新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邓华波,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增城区。被执行人:陈楚君,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华波、陈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9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华波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