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雷鸣与易木生、谭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鸣,易木生,谭柳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80号原告:张雷鸣,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明,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木生,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谭柳青,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张雷鸣与被告易木生、谭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张雷鸣为本院的干警,本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