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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雷鸣与易木生、谭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鸣,易木生,谭柳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80号原告:张雷鸣,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明,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木生,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谭柳青,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张雷鸣与被告易木生、谭柳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张雷鸣为本院的干警,本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