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会娟与苏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006号原告:苏会娟,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国涛、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成义,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娟与被告苏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会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会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会娟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