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会娟与苏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006号原告:苏会娟,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国涛、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成义,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娟与被告苏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会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会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会娟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