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告刘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霞、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刘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霞,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20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镇主要负责人:乔虎,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康某某。被告康某霞。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告刘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霞、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吴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