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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恩梅与王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梅,王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88号原告:杨恩梅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蕊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存孝,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恩梅与被告王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恩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恩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