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徐洁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浩同,张锋,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财保26号申请人:王浩同,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大街村。被申请人:张锋,男,1982年1月20日生,住渭南市华州区*号官邸。被申请人:徐洁,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号官邸。申请人王浩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徐洁所有的陕A82C**号本田雅阁牌小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为王浩同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洁所有的陕A82C**号本田雅阁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