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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徐洁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浩同,张锋,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财保26号申请人:王浩同,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大街村。被申请人:张锋,男,1982年1月20日生,住渭南市华州区*号官邸。被申请人:徐洁,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号官邸。申请人王浩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徐洁所有的陕A82C**号本田雅阁牌小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为王浩同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洁所有的陕A82C**号本田雅阁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