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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时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时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666号原告:中山市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福田五路8号之一第一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27465P。法定代表人:胡恩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7号楼二层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85788496。法定代表人:时恺。被告:时恺,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星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时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山市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