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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满玉与被上诉人罗秀英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满玉,罗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满玉。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德,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秀英。上诉人熊满玉与被上诉人罗秀英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案件事实双方争执不大,本院通过阅卷和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作为罗秀英所借款项的使用者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立案侦查。至于该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尚无定论。本案中,要查明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以湖南八旗建设项目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行为,从而查明借款合同真正的借款方,进而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进行认定后,才能确定罗秀英与熊满玉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熊满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