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达州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王应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王应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化工园区内。负责人:唐戟,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5764341-X。被执行人王应伦,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应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