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396、8400、8403、8406、8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桂强与陈贤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娣,陈雁航,严燕群,吴信强,吴桂强,陈贤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396、8400、8403、8406、8411号原告:刘维娣,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陈雁航,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严燕群,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原告:吴信强,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吴桂强,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广东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生,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上述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被告陈贤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贤生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东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新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贤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7)粤0307民初8396号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2017)粤0307民初8400号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2017)粤0307民初8403号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2017)粤0307民初8406号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2017)粤0307民初8411号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陈贤生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锦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