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方小波、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小波,李燕,张雪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小波,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东,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枝,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剧晓栋,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小波、李燕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小波、李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以与对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方小波、李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小波、李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方小波、李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轶审判员 魏 俊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