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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齐桥与何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齐桥,何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237号原告:周齐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继伟,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齐桥与被告何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齐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义以双方自愿和解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齐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齐桥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