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齐桥与何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齐桥,何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237号原告:周齐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继伟,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齐桥与被告何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齐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义以双方自愿和解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齐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齐桥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