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路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0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路路,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路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路路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义乌市某街道某村到某镇王某相框附近工地。同日20时02分许,途经义乌市某镇某路与某路交叉路口,由某路往某路左转弯进入交叉路口时,与沿某路由南往北直行通过交叉路口的由覃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覃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路路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统不合格。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路路在该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路路拨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家属已收到被告人张路路赔偿款人民币540000元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路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覃某,4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张路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路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路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路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路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