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伟彬、张某抢劫、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彬,张某,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伟彬,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徐广,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广、何伟彬犯抢劫罪、抢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8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伟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6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告人何伟彬到仙游县玉田大桥红绿灯处,趁被害人杨某驾驶电动车之际,由被告人徐广驾驶摩托车尾随靠近,被告人何伟彬伸手夺走被害人杨某放在电动车车头下方收纳盒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70元(人民币,下同)。二、2016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告人何伟彬到仙游县鲤城街道田岑底圆圈附近,趁被害人茅某驾驶电动车之际,由被告人徐广驾驶摩托车尾随靠近,被告人何伟彬伸手夺走被害人茅某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一个白色钱包,包内有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现金500元。后被告人徐广将该部苹果5S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三、2016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告人何伟彬到仙游县榜头镇龙腾红绿灯路段,趁被害人林某1骑驶自行车之际,由被告人徐广驾驶摩托车尾随靠近,被告人何伟彬伸手夺走被害人林某1放在车头篮子里一个手提包,包内有一部老人机,现金14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抢手机价值110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起获一部老人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1。上述一至三事实,被告人徐广、何伟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害人杨某、茅某、林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以及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四、2016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无号牌型号为V6-WYYZ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告人何伟彬(坐在徐广前面)到仙游县榜头镇永昌西路时,发现被害人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脚踏板上放着一个手提包。二被告人决定抢夺该手提包,由被告人徐广驾驶摩托车负责靠近被害人张某,由被告人何伟彬负责伸手夺抢该手提包。因被告人何伟彬用力拽得包的同时,也致使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撞向V6-WYYZ二轮摩托车,后两车朝同一方向倒地,被害人张某摔倒受伤不起,而被告人徐广则迅速爬起来承载被告人何伟彬逃离现场。被抢的手提包内有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美图M4拍照手机、一条重12.57克黄金项链、现金1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抢物品价值共计16100元,其中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为6200元、美图M4拍照手机价值为1350元。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中牙齿2+2折断,2+折断至牙髓,+2折断至牙本质,未暴露髓腔)。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徐广、何伟彬在林某2经营的手机维修店欲销赃苹果6S手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到案。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起获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美图M4拍照手机(但屏幕已有裂痕)、一条千足金项链后发还被害人张某并扣押作案工具型号为V6-WYYZ二轮摩托车。2016年7月13日,张某被送至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二天,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等,并花去医疗费1599.39元,后又在莆田雅美佳口腔专科医院进行牙齿相关治疗,花去医疗费12200元。案发后,何伟彬家属代为预交赔偿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指认照片证实,徐广和何伟彬指认案发地点、所抢赃物、作案工具,且徐广对阿发金银加工回收店进行指认的情况。2.被抢物品照片证实,被抢物品的情况,其中美图M4拍照手机屏幕已有裂痕。3.伤情照片证实,张某颧骨、口唇、手腕处、膝盖处的伤痕情况。(二)书证1.销售发票证实,2016年7月13日在榜头俊航移动专营厅所购的苹果6sPlus手机价格为6400元。2.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实,警方扣押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美图M4拍照手机、一条千足金项链及作案工具V6-WYYZ二轮摩托车,后将其中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美图M4拍照手机、一条千足金项链发还给张某。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16日,警方在一手机店内抓获徐广、何伟彬到案。4.入、出院记录、医疗发票证实,张某救治的情况以及花去医疗费的情况。5.代保管款收据证实,2016年12月26日,何伟彬家属代为预交赔偿款12000元。(三)证人证言1.林某2(系手机维修店老板)述称,2016年7月16日,一男子拿一部苹果6s手机说急着用钱,想要以2000元价格回收。其见该机子被人刷机过,都还没有激活,就说回收可以但得出示身份证。该男子说身份证没有到,后又叫来一女子。不会,几个便衣警察冲进店里将该男子和女子一并抓获。2.林某3(系“阿发金银加工回收店”老板)述称,2016年7月中旬,一男子以跟女朋友分手为由将一重约12克多的千足金项链拿来卖掉,其当时以230元/克的价格向他收购。(四)被害人陈述张某于2016年7月13日述称,2016年7月13日19许,其驾驶女式摩托车前往榜头镇购买手机后从榜头镇上往望厝方向行驶,其开的比较慢,当行驶至永昌西路快到望厝路口时,其驾驶的摩托车突然被旁边另一车子撞到了,其当时就失去了平衡,连人带车甩出去。因为当时其是行驶状态,所以摔倒时身子又继续往前滚,身上头部都撞击到地面,其爬不起来人也吓傻了,还躺在地上起不来时,感觉对方摩托车其中一女子抢走其放在脚踏板的包后就立即驾驶摩托车逃跑了。当时其伤得很严重,所以反应不过来,也没有办法呼救。路人看到其躺在地上起不来就过来围观并帮忙报警。其被抢的包里有一部当天买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2015年9月份以5288元购买,八成新)、一部美图M4拍照手机(2015年9月份以2800元价格购买,八成新)、现金2000元、一条重15克的黄金项链。于2016年8月3日述称,其因为受到惊吓所以细节记得不太清楚,包内现金只有700多元。在庭审中述称,案发时,其专注于开车感觉被撞,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该女子拉手提包时导致失去平衡才会相撞,相撞后他们抢走包就跑了。其不可能被抢后还去开车撞他们,这样很危险。(五)鉴定意见书1.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中牙齿2+2折断,2+折断至牙髓,+2折断至牙本质,未暴露髓腔)。2.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抢物品价值共计16100元,其中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为6200元、美图M4拍照手机价值为1350元。(六)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的情况、张某的摩托车坐垫有血迹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林某2辨认出徐广和何伟彬;林某3辨认出徐广。3.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7月16日警方对徐广和何伟彬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徐广右脚膝盖有擦伤;何伟彬左脚、膝盖处、手上关节有擦伤。(七)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7月13日19时27分许,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并从后撞向右侧前面的徐广、何伟彬所驾驶的摩托车,后二车朝右侧的同一方向摔倒。张某身子还往前滚了段距离的同时,画面显示站起来的何伟彬左手已拿着包坐上徐广所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八)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徐广供称,2016年7月13日晚,其开车载着何伟彬一同在榜头镇闲逛时看到一年轻女子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从旁经过,而摩托车踏板上放有一手提包。其和何伟彬就决定一起去抢手提包,其开车上前靠近女子摩托车,当经过该女子身旁时,何伟彬迅速伸手抢包。正当其要加速逃离时,该女子就开车撞过来,双方摩托车就在马路右侧路面撞在一起倒在地上。其和何伟彬摔倒后迅速爬起来,然后其扶起摩托车迅速上车,调头就往回跑走。跑了一段路后,停车查看手提包发现里面有两部苹果牌手机、一部其他牌子的手机、现金100多元和一条金项链。事后,其将其中苹果6sPlus手机以800多元的价格卖出。2.何伟彬供称,其和徐广去抢东西时,因为其身高150cm,故每次都是其坐在徐广前面,然后徐广驾驶机动车。2016年7月13日晚,徐广载着其到榜头镇看到一女子骑着助力车,助力车踏板上放着一手提包,于是其和徐广就决定去抢包。当时该女子驾驶着机动车,其和徐广在后尾随靠近。当其伸手去抢包时,其用力拉了一下,包被其抢到的同时该女子车头也往过来倾斜,故摩托车和该女子的助力车撞上并朝同一方向摔倒,该女子当场就连人带车摔倒,其和徐广也摔倒了。当时徐广立即爬起来扶好摩托车,其也马上爬上车并驾离现场,没有去管摔倒的女子。当时抢到的包里有三部手机,两百多现金和一条黄金项链,后都被徐广拿去处理了。之后其因为摔伤就在家休息。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其中被告人徐广关于正当其要加速逃离时,该女子就开车撞过来,双方摩托车就在马路右侧路面撞在一起倒在地上的供述内容,经查: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7月13日19时27分许,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并从后撞向右侧前面的徐广、何伟彬所驾驶的摩托车,后二车朝右侧的同一方向摔倒。张某身子还往前滚了段距离的同时,画面显示站起来的何伟彬左手已拿着包坐上徐广所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而结合坐在徐广前面、负责抢包的同案人何伟彬关于当其伸手去抢包时,其用力拉了一下,包被其抢到的同时该女子车头也往过来倾斜,故摩托车和该女子的助力车撞上并朝同一方向摔倒的供述内容、被害人张某关于其专注于开车感觉被撞,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该女子拉手提包时导致失去平衡才会相撞的陈述内容,可以证实张某摔倒受伤系因何伟彬用力拽包,致使两车相撞倒地致使的。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相互关联,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即关于第四起抢夺方式的法律认定问题,经查:指控的前三起抢夺方式相同,均是被告人徐广负责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所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何伟彬则是负责伸手夺抢放在被害人车上的财物,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之犯罪情形,其暴力作用的对象均是直指财物,故控方指控该三起均系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可予支持。而同理,指控的第四起抢夺方式与前三起亦相同,被告人徐广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意在让被告人何伟彬得以靠近伸手夺取放在脚踏板上的手提包,即强力夺取的实施者系何伟彬,而直接作用的对象也是财物,尽管被告人何伟彬伸手用力拽包使得车辆失去平衡导致两车相撞倒地最终致使被害人张某受伤,但不能机械地从该结果反推被告人徐广一开始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张某主观上系为了逼挤被害人张某排除反抗后夺取财物,故控方将第四起抢夺方式区别于前三起,另指控为驾驶机动车辆逼挤夺取他人财物,不予支持。然鉴于本案中二被告人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系被害人正在行驶的车辆上的财物,其采取的飞车抢夺的犯罪手段与被害人的人身具有紧密性,极易造成被害人伤亡,应认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某的伤亡主观上系放任,即指控的第四起应属以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受伤的抢夺方式。针对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查明、共计认定为27290.85元。具体分别认定如下:(一)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即被抢的财物损失)认定为6300元。经查:1.其主张的包内现金900元,张某在侦查期间先述称包内现金有2000元,后又述称现金为700元,现述称为900元;而被告人徐广供称现金为100多元;被告人何伟彬又供称现金为200多元,故控方就低指控被抢现金为100元,予以支持。2.其主张的被抢苹果6Splus手机费用,因手机确被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抢得,故应予以支持,但应以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手机价值为62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和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认定为20990.85元。经查:1.其主张的医疗费13799.39元,有入、出院记录、医疗发票证实,可予支持。2.其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天=60元、交通费300元是合理的,可予支持。3.其主张的护理费160.87元/天×2天=321.74元、误工费160.87元/天×15天=2413.05元偏高,予以调整125.38元/天×2天=250.76元、误工费125.38元/天×15天=1880.7元。4.其主张的车辆修理费1350元,因本案中二车确有相撞事实,且修理费又有阿彬车行的修理发票证实,可予支持。5.其主张的美图M4拍照手机费用,虽其中美图M4拍照手机已由警方发还,但发还时屏幕已是裂痕状态,呈现毁损状态,故可予支持,但应以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手机价值为1350元。6.其主张的手提包1200元,虽本案确有手提包被抢事实,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购买发票,无法证实手提包价值,故不予支持;8.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7600元(牙齿7600元、整容费10000元),缺乏证据证实需要后续治疗以及具体费用,故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判认为,被告人徐广、何伟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0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边驾驶机动车边以明知会致人伤亡的方式仍然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微伤,即共计四次抢夺数额为17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夺罪。因指控的第四起属以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受伤的抢夺方式,最后造成被害人张某系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属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又致使一被害人轻微伤之情形,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相互联系,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别主从犯。被告人徐广虽有提出其和何伟彬抢得手提包后,系张某开车追上故两车相撞的辩解内容,仅单从监控视频确实显示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并从后撞向右侧前面的徐广、何伟彬所驾驶的摩托车,后二车朝右侧的同一方向摔倒;但负责抢包的何伟彬也解释称系她用力拽得张某手提包同时致使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后二车相撞。故该辩解内容属负责驾驶机动车的徐广对于自己感知内容的陈述,不影响坦白的认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何伟彬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因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损害后果系由二被告人共同造成的,故二被告人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各承担赔偿款项6300元、20990.85元的1/2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对二被告人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广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何伟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徐广、何伟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赔偿给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三十五元、茅某人民币三百元、林某1人民币七十元、张某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人徐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九十五元四角二分,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余下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九十五元四角三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扣除被告人何伟彬已支付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徐广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八千九百九十元八角五分。五、被告人何伟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九十五元四角三分,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余下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九十五元四角二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扣除被告人何伟彬已支付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何伟彬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余下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九百九十元八角五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对被告人徐广、何伟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何伟彬上诉称,其系在吸毒后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参与实施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何伟彬、原审被告人徐广犯抢夺罪以及确认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伟彬伙同原审被告人徐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0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微伤的后果;上述四次抢夺数额共计为17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上诉人何伟彬与原审被告人徐广共同实施抢夺行为,系共同犯罪;两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原判定罪准确,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误,应纠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基于上诉人何伟彬与原审被告人徐广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并造成一被害人轻微伤、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以及上诉人何伟彬家属预交部分赔偿款等情形,分别予以从重、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何伟彬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由于上诉人何伟彬与原审被告人徐广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何伟彬之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一新审判员 蔡庆明审判员 王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