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宋淑苗、王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苗,王书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287号申请人:宋淑苗,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王书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宋淑苗与被申请人王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淑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书标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宋晓燕自愿以名下的邮政储蓄存单(账号13×××03)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书标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担保人宋晓燕名下的邮政储蓄存单(账号13×××03)2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宋淑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