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改芳与百世汇通新乡市区十二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芳,百世汇通新乡市区十二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638号原告张改芳,女,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百世汇通新乡市区十二部,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木材市场。原告张改芳诉被告百世汇通新乡市区十二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改芳诉称,2017年2月26日,李清媛与原告一起将TST活酵母化妆品四盒,两双鞋,一个外套,一个毛衣,一条裤子,在新乡市宝龙广场交给百世汇通的快递员,将货物发往郑州市二七区,收货人为原告张改芳。交货后,原告多次叮嘱快递员要将货物包装好,快递员答应后慌忙离开,后来提货时发现竟用质量不好的编织袋做了外包装。2月27号,百世汇通的快递员于海潮直接签收并将货物放在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黄冈寺小区日日顺乐家智能自提柜上,之后给原告发了一个代码,原告按照代码提货,拿出货物后,发现外包装已经损坏,裂开。原告当时并不知道里面的货物是否损失,带回家打开快递包装后发现化妆品的外包装严重受损,无法再进行销售,裤子竟出现了大量的油渍,随后立即直接联系快递员于海潮,他说这是新乡百世汇通发货部的事情。原告直接联系新乡发货部即被告,发货部称货价太高可直接投诉,随后经过多次交涉,被告都是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137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百世汇通新乡市区十二部作为被告,但百世汇通新乡市区十二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改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改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