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珏与陈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珏,陈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392号原告:陈珏,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杰、蔡新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美生,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陈珏与被告陈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珏的委托代理人蔡新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项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80000元整,口头承诺6个月后归还。可约定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能偿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陈美生书面答辩称,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是事实,目前我暂时无力偿还,只能慢慢偿还。被告陈美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以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美生于2012年9月23日向原告陈珏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陈珏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后因原告陈珏多次催要,被告陈美生未还款。2017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美生向原告陈珏借款18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美生立即偿还该款,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美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珏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美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音谚 微信公众号“”